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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數位PowerCam軟體專利侵權爭訟

  訊連科技與台灣數位科技間的「PowerCam軟體」專利侵權爭訟,訊連在二審反敗為勝,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第一審原判決廢棄;訊連科技勝訴。
  智慧法院判決主文另指出,台灣數位應取消PowerCam軟體中,定位無效末端數位資料後繼續錄製的功能,並不得製造、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其他任何與訊連科技發明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專利權範圍相同的程式。
  同時,台灣數位應連帶給付訊連4,698萬餘元,及自978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年利率計算利息。並要負擔在工商時報等媒體頭版刊登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的費用,以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判決指出,訊連是我國發明專利I185002號「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的專利權人,該公司據以製造、生產「串流大師」程式銷售。
  但訊連後來發現台灣數位在「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與知識管理系統」的網頁上,逕行販售、授權他人安裝及下載一名為「PowerCam」的軟體程式,且提供不特定人免費下載設有試用期限的試用版本。
  訊連於是將「PowerCam」程式交由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才知道「PowerCam」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落入訊連的專利範圍;又針對「PowerCam」產品,與訊連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界定的隨機存取模組分析比對後,可知台灣數位的「PowerCam專利技術有涉及侵犯該公司的專利權。
  智慧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訊連一審敗訴原因是,一審原判決有誤解訊連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影響其判斷結果。因此,一審原判決自應予以廢棄,並由合議庭依法改判訊連勝訴。本件仍可上訴。

 

工商時報 2010/05/13

智財權訊息
與台灣數位PowerCam軟體專利侵權爭訟

  訊連科技與台灣數位科技間的「PowerCam軟體」專利侵權爭訟,訊連在二審反敗為勝,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第一審原判決廢棄;訊連科技勝訴。
  智慧法院判決主文另指出,台灣數位應取消PowerCam軟體中,定位無效末端數位資料後繼續錄製的功能,並不得製造、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進口其他任何與訊連科技發明的「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專利權範圍相同的程式。
  同時,台灣數位應連帶給付訊連4,698萬餘元,及自978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5%年利率計算利息。並要負擔在工商時報等媒體頭版刊登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的費用,以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判決指出,訊連是我國發明專利I185002號「多樣式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的專利權人,該公司據以製造、生產「串流大師」程式銷售。
  但訊連後來發現台灣數位在「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與知識管理系統」的網頁上,逕行販售、授權他人安裝及下載一名為「PowerCam」的軟體程式,且提供不特定人免費下載設有試用期限的試用版本。
  訊連於是將「PowerCam」程式交由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才知道「PowerCam」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落入訊連的專利範圍;又針對「PowerCam」產品,與訊連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所界定的隨機存取模組分析比對後,可知台灣數位的「PowerCam專利技術有涉及侵犯該公司的專利權。
  智慧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訊連一審敗訴原因是,一審原判決有誤解訊連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影響其判斷結果。因此,一審原判決自應予以廢棄,並由合議庭依法改判訊連勝訴。本件仍可上訴。

 

工商時報 201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