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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退還實體審查費
為有效利用專利審查資源,及促使申請人基於企業利益或專利佈局,衡量其申請實體審查之必需性,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1明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於本局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申請實體審查費。故對於目前時間較久之待辦申請案,本局除積極辦理外,申請人如整體考量已無保護必要之申請案,得考慮善用上述規定,撤回申請案,本局將退還實體審查費。 經查99年度申請人利用該規定,申請撤回申請案已有2700多件,因仍有部分申請人不甚了解該規定,致申請人縱已經放棄其發明申請案,惟仍未向本局為申請撤回,致本局仍須進行審查,造成審查資源的浪費,茲再為通告,以維申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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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退還實體審查費
為有效利用專利審查資源,及促使申請人基於企業利益或專利佈局,衡量其申請實體審查之必需性,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1明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於本局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申請實體審查費。故對於目前時間較久之待辦申請案,本局除積極辦理外,申請人如整體考量已無保護必要之申請案,得考慮善用上述規定,撤回申請案,本局將退還實體審查費。 經查99年度申請人利用該規定,申請撤回申請案已有2700多件,因仍有部分申請人不甚了解該規定,致申請人縱已經放棄其發明申請案,惟仍未向本局為申請撤回,致本局仍須進行審查,造成審查資源的浪費,茲再為通告,以維申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