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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第二篇第六章『2.更正』」,並自(100)年5月1日起生效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020031441號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2.更正』」,並自本(100)年5月1日起生效,請 查照。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更正事項之判斷基準現行基準對於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更正,僅得以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為由,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本次修正除上揭之更正態樣外,進一步放寬下列更正態樣:(1)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或(2)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或(3)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二、放寬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基準現行基準中對於將發明說明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進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僅允許針對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有機酸)引進其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如甲酸),其他更正情況將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本次修正放寬另針對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元件A)引進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如元件A係由元件a1+a2所組成),若未改變更正前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不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另將請求項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技術特徵,更正為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現行基準並不允許,本次修正放寬規定,上述更正未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三、增加案例說明增刪部分案例(含法院判決確定案例),並依(1)更正事項之判斷、(2)超出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的判斷、(3)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的順序重新編排。其中第(3)種又分為(A)刪除獨立項,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及(B)將發明說明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進申請專利範圍等二種情形,分別加以說明,使審查人員及各界能充分瞭解更正案審查原則。 (資料來源: 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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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第二篇第六章『2.更正』」,並自(100)年5月1日起生效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020031441號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2.更正』」,並自本(100)年5月1日起生效,請 查照。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更正事項之判斷基準現行基準對於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更正,僅得以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為由,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本次修正除上揭之更正態樣外,進一步放寬下列更正態樣:(1)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或(2)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或(3)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二、放寬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基準現行基準中對於將發明說明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進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僅允許針對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有機酸)引進其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如甲酸),其他更正情況將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本次修正放寬另針對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如元件A)引進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如元件A係由元件a1+a2所組成),若未改變更正前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不構成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另將請求項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技術特徵,更正為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現行基準並不允許,本次修正放寬規定,上述更正未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三、增加案例說明增刪部分案例(含法院判決確定案例),並依(1)更正事項之判斷、(2)超出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的判斷、(3)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的順序重新編排。其中第(3)種又分為(A)刪除獨立項,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及(B)將發明說明或圖式之技術特徵引進申請專利範圍等二種情形,分別加以說明,使審查人員及各界能充分瞭解更正案審查原則。 (資料來源: 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