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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通過美國專利法改革法案
    美國眾議院於2011年6月23日以304:117壓倒性的投票結果通過「Leahy-Smith America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編號HR-1249)。

   美國參議院復於2011年9月8日通過這項被視為是創造就業機會的重大法案,而美國總統歐巴馬已於今年9月16日簽署通過成為正式法律。 美國各界10年前即開始致力於改革美國的專利法。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此法案後,於官網上公開發表聲明:「HR-1249法案使美國的專利法現代化,以鼓勵創新、創造就業機會及經濟成長。距上一次美國專利法的重要改革已是60年前,自此之後,美國的發明人已發展出手機及網際網路,但是現今保護技術的法律仍停滯於過去。目前的專利制度被草率的訴訟及不確定的專利權所耽誤。

   美國的發明人花了多年的時間及上百萬美元保護其專利所有權。同時間,美國的競爭對手正忙於推出新產品以拓展市場、提升經濟。今(2011)年,中國大陸被預期將首次超越美國及日本,成為世界上核准最多專利的國家。而美國不合時宜的專利制度卻成為創新的阻礙。在過去的專利制度下,美國不能指望國內的創新者及創造就業機會者能與全球市場並駕齊驅。

   美國需要的制度是能保證專利的確定性、快速地核准好的專利並且有效地淘汰不好的專利。」 「美國發明法案」實施先發明人之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以核准專利,並採用「領證後覆審制度(post-grant review system)」以淘汰不好的專利,並協助USPTO處理專利申請積案。此項法案受到來自產業界領袖、學術機構及獨立發明人的廣泛支持。今年稍早,參議員們以95:5的投票結果通過專利改革法,而眾議院的提案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亦以32:3的結果受到兩黨的大力支持通過。
 
   USPTO局長表示:「此法經美國總統Obama簽署成為法律後,能給予USPTO所需的(審查)工具,把最尖端的技術更快速地送到市場上、降低專利申請積案量、加速核准高品質的專利,而這些不會增加任何赤字。」 「很明顯地,此項立法可使USPTO得以充分運用自己所有的經費。充分運用所收取的費用可使USPTO立即開始招募新的審查人員、制定新的加速核准專利工具,並積極地將美國的IT基礎建設予以現代化。」 美國商務部代理部長(Acting Secretary of Commerce) Rebecca Blank在美國核發第800萬件專利的典禮中致詞時提到:「此項立法有助於創造一個能更有效地運作且具成本效益的智財保護制度。

  最終,則意味著將會有更多的新產品能及時的進入市場,以及,因為新產品之故,創造新的事業及新工作。這項法案對USPTO目前實施的「利用創新帶動成長的策略」相當重要。」 Blank特別強調「美國發明法案」將產生以下效益:

  1.能讓USPTO可自訂規費,以支應其所提供服務的實際成本,並保留這些費用為USPTO專用,使其有足夠的經費運作;
 
  2.使USPTO能招募更多的審查人員、汰換IT設備以符合21世紀的需求,如此才能更快速地處理申請案、產生更高品質的專利;
 
  3.提供另一種低成本的行政程序,審查已被核准專利的有效性,減少針對專利權有效性的訴訟;

  4.採用「先發明人之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而不用「先發明制first-to-invent」的標準。「先申請制」目前為世界上其他國家所採用,可提供更透明並具成本效益的程序,對美國的企業有益。 「美國發明法案」頒布生效後,將帶給美國專利法顯著及深遠的改變。

   所以,USPTO接下來要訂定一連串規則以執行此法案。因為法案中的某些規定必須在法案頒布後一年內執行,需要召開會議加速訂定規則。 另因時間緊迫,須尋求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大眾對執行重要規定的初步意見。為此,USPTO架設一網站,將此項立法及USPTO執行法案規定的相關訊息提供給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大眾,尋求初步的意見及建議,並在網站上提供執行過程中所有最新的訊息。 

(智慧局 2011/10/4 電子報)
智財權訊息
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通過美國專利法改革法案
    美國眾議院於2011年6月23日以304:117壓倒性的投票結果通過「Leahy-Smith America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編號HR-1249)。

   美國參議院復於2011年9月8日通過這項被視為是創造就業機會的重大法案,而美國總統歐巴馬已於今年9月16日簽署通過成為正式法律。 美國各界10年前即開始致力於改革美國的專利法。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此法案後,於官網上公開發表聲明:「HR-1249法案使美國的專利法現代化,以鼓勵創新、創造就業機會及經濟成長。距上一次美國專利法的重要改革已是60年前,自此之後,美國的發明人已發展出手機及網際網路,但是現今保護技術的法律仍停滯於過去。目前的專利制度被草率的訴訟及不確定的專利權所耽誤。

   美國的發明人花了多年的時間及上百萬美元保護其專利所有權。同時間,美國的競爭對手正忙於推出新產品以拓展市場、提升經濟。今(2011)年,中國大陸被預期將首次超越美國及日本,成為世界上核准最多專利的國家。而美國不合時宜的專利制度卻成為創新的阻礙。在過去的專利制度下,美國不能指望國內的創新者及創造就業機會者能與全球市場並駕齊驅。

   美國需要的制度是能保證專利的確定性、快速地核准好的專利並且有效地淘汰不好的專利。」 「美國發明法案」實施先發明人之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以核准專利,並採用「領證後覆審制度(post-grant review system)」以淘汰不好的專利,並協助USPTO處理專利申請積案。此項法案受到來自產業界領袖、學術機構及獨立發明人的廣泛支持。今年稍早,參議員們以95:5的投票結果通過專利改革法,而眾議院的提案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亦以32:3的結果受到兩黨的大力支持通過。
 
   USPTO局長表示:「此法經美國總統Obama簽署成為法律後,能給予USPTO所需的(審查)工具,把最尖端的技術更快速地送到市場上、降低專利申請積案量、加速核准高品質的專利,而這些不會增加任何赤字。」 「很明顯地,此項立法可使USPTO得以充分運用自己所有的經費。充分運用所收取的費用可使USPTO立即開始招募新的審查人員、制定新的加速核准專利工具,並積極地將美國的IT基礎建設予以現代化。」 美國商務部代理部長(Acting Secretary of Commerce) Rebecca Blank在美國核發第800萬件專利的典禮中致詞時提到:「此項立法有助於創造一個能更有效地運作且具成本效益的智財保護制度。

  最終,則意味著將會有更多的新產品能及時的進入市場,以及,因為新產品之故,創造新的事業及新工作。這項法案對USPTO目前實施的「利用創新帶動成長的策略」相當重要。」 Blank特別強調「美國發明法案」將產生以下效益:

  1.能讓USPTO可自訂規費,以支應其所提供服務的實際成本,並保留這些費用為USPTO專用,使其有足夠的經費運作;
 
  2.使USPTO能招募更多的審查人員、汰換IT設備以符合21世紀的需求,如此才能更快速地處理申請案、產生更高品質的專利;
 
  3.提供另一種低成本的行政程序,審查已被核准專利的有效性,減少針對專利權有效性的訴訟;

  4.採用「先發明人之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而不用「先發明制first-to-invent」的標準。「先申請制」目前為世界上其他國家所採用,可提供更透明並具成本效益的程序,對美國的企業有益。 「美國發明法案」頒布生效後,將帶給美國專利法顯著及深遠的改變。

   所以,USPTO接下來要訂定一連串規則以執行此法案。因為法案中的某些規定必須在法案頒布後一年內執行,需要召開會議加速訂定規則。 另因時間緊迫,須尋求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大眾對執行重要規定的初步意見。為此,USPTO架設一網站,將此項立法及USPTO執行法案規定的相關訊息提供給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大眾,尋求初步的意見及建議,並在網站上提供執行過程中所有最新的訊息。 

(智慧局 2011/10/4 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