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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花限制經銷商轉售價 挨罰

台灣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該品牌價格,被認定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遭公平會處以罰鍰。圖/本報資料照片

公平會昨(5)日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櫻花牌產品的價格,已構成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使業者無法依據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必須立即停止此違法行為,並處1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櫻花公司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櫻花牌產品,並將商品買斷,由各級經銷商自行承擔風險。櫻花公司並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經查2015年及2016年的合約內容,皆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的約定與處罰規定,此外,櫻花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均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

另外,公平會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的網路賣家,不乏有貨源來自櫻花公司各區總經銷商或下游經銷商,由於其價格低於櫻花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的價格,故遭檢舉而下架,因此認定櫻花公司自201511日起,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的情事。

公平會指出,已請櫻花公司提出限制轉售價格的正當理由,但其僅稱多為商標檢舉,惟比對抽查遭櫻花公司檢舉而下架的網頁,多數僅為商品實照、品名、型號表示或賣家說明,部分甚至沒有商品圖示,與櫻花公司辯稱商標侵權情事不符,且迄今仍無事證足以證明。

此外,櫻花公司也未提出事證說明,如何以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的方法達到「促進品牌間競爭」的積極效果,難以解釋櫻花公司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正當理由。

據此,公平會認定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販價格行為,已剝奪事業自由決定價格能力,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的正當理由,核定其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決議處櫻花公司120萬元罰鍰。

2016/10/06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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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花限制經銷商轉售價 挨罰

台灣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該品牌價格,被認定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遭公平會處以罰鍰。圖/本報資料照片

公平會昨(5)日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櫻花牌產品的價格,已構成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使業者無法依據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必須立即停止此違法行為,並處1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櫻花公司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櫻花牌產品,並將商品買斷,由各級經銷商自行承擔風險。櫻花公司並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經查2015年及2016年的合約內容,皆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的約定與處罰規定,此外,櫻花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均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

另外,公平會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的網路賣家,不乏有貨源來自櫻花公司各區總經銷商或下游經銷商,由於其價格低於櫻花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的價格,故遭檢舉而下架,因此認定櫻花公司自201511日起,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的情事。

公平會指出,已請櫻花公司提出限制轉售價格的正當理由,但其僅稱多為商標檢舉,惟比對抽查遭櫻花公司檢舉而下架的網頁,多數僅為商品實照、品名、型號表示或賣家說明,部分甚至沒有商品圖示,與櫻花公司辯稱商標侵權情事不符,且迄今仍無事證足以證明。

此外,櫻花公司也未提出事證說明,如何以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的方法達到「促進品牌間競爭」的積極效果,難以解釋櫻花公司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正當理由。

據此,公平會認定櫻花公司限制經銷商販價格行為,已剝奪事業自由決定價格能力,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的正當理由,核定其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決議處櫻花公司120萬元罰鍰。

2016/10/06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