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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濫用,遭公平會裁罰5萬!

專利權濫用,遭公平會裁罰5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03102號

被處分人: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文

一、被處分人寄發排除專利侵害存證信函,積極欺瞞已取得專利技術報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事實

一、案據律師代理福果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福果公司)來函檢舉略以:

福果公司係農產品銷售業者,原向被處分人購買展示紙箱,用以包裝水果商品,福果公司於102年9月起因故不再向被處分人訂購展示紙箱,詎料,被處分人於102年9月30日分別對福果公司之通路商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及紙箱供貨商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毅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宣稱被處分人所設計之展示紙箱擁有「新型專利證書M432607號」,屬其智慧財產權,且已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主張好市多公司及誠毅公司侵害其專利權,要求禁止販售相關產品。惟系爭存證信函未具體指摘何種商品侵權,未附鑑定報告,未依法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款及第24條規定。

二、案經本會函請福果公司於103年1月9日到會說明,及該公司後續來函補充意見略以:

(一)福果公司係新鮮水果篩選包裝之批發零售業者,銷售通路為好市多公司與大型賣場、便利商店、水果加工廠。而福果公司於好市多公司銷售之箱裝富士蘋果係使用具展示效果紙箱,且好市多公司為福果公司之主要通路。

(二)誠毅公司與被處分人均為紙材加工業者,具有水平競爭關係。而福果公司於100年6月開始向被處分人購買紙器。

(三)被處分人展示紙箱之外觀功能與其他業者之產品相似,無特殊性,被處分人之公司負責人為其展示紙箱申請新型專利,並於101年7月1日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新型第M432607號專利,僅為形式審查。

(四)福果公司為降低交易風險,於102年6月始向誠毅公司購買展示紙箱。另福果公司為配合102年中秋節促銷禮盒需求,於同年8月中旬向被處分人訂購禮盒,但被處分人無法如期交付,福果公司即轉請誠毅公司提供禮盒,嗣於同年9月初即不再與被處分人交易,全面轉向誠毅公司購買紙箱,詎料,被處分人隨即在102年9月30日寄出系爭存證信函,但福果公司並未收到系爭存證信函,而係由好市多公司與誠毅公司收到系爭存證信函後提供予福果公司。

(五)好市多公司與被處分人、誠毅公司無直接交易關係,好市多公司銷售產品時,係水果搭配展示紙箱為整組產品,系爭存證信函使得好市多公司對於福果公司使用之展示紙箱是否涉及侵權,產生疑慮,遂要求福果公司出清庫存量後,即不再進貨。

三、再經本會函請被處分人於103年3月27日到會說明略以:

(一)被處分人主要營業品項為包裝紙材,交易對象為水果商;誠毅公司為被處分人之水平競爭同業。而被處分人於100年即與福果公司有交易關係,但好市多公司未單獨採購紙箱,其供應商係在供貨時連同包裝紙箱一起交貨,故被處分人與好市多公司無交易關係。

(二)被處分人展示紙箱之上方邊緣有特殊折痕設計,依痕跡折下後可呈現凸起部位,方便紙箱堆疊,同時也有展現箱內產品之功能,被處分人之公司負責人在101年2月將上開紙箱之設計送交經濟部智財局申請新型專利,嗣於101年7月1日取得新型第M432607號專利證書,展示紙箱上即印有專利號碼,目前還在申請專利技術報告。

(三)被處分人之司機於102年6月到高雄市阿蓮區交貨給福果公司時看見誠毅公司亦在下貨展示紙箱,下貨區棧板可見誠毅公司名牌,該等紙箱外觀構造與被處分人之展示紙箱一模一樣,又福果公司使用之展示紙箱係好市多公司賣場專用,紙箱上印有福果國際字樣,102年9月被處分人之庫存紙箱銷售不完,同時被處分人員工在好市多公司賣場發現福果公司之箱裝蘋果,惟被處分人並未交貨展示紙箱予福果公司,基於市場敏感度,被處分人研判係誠毅公司供應紙箱予福果公司。

(四)好市多公司為箱裝水果之大型通路商,其賣場陳列之水果展示紙箱容易觀察,被處分人認為福果公司在好市多賣場之富士蘋果展示紙箱已涉及侵權,即於102年9月30日同時寄發系爭存證信函給誠毅公司與好市多公司,但未提專利侵害訴訟或提供專利侵權之專業機構鑑定報告,又系爭存證信函附有專利紙箱示意圖,好市多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即可聯想到福果公司所使用之展示紙箱涉及專利侵權。

四、另,本會以關係人身分函請好市多公司說明略以:福果公司為好市多公司之蘋果供應商,自100年6月起交易至今,好市多公司收到系爭存證信函後即立刻請福果公司查證侵權之情事,另好市多公司與福果公司之每月交易金額已於102年11月份與12月份大幅下降。

理由

  1. 查被處分人之公司負責人雖為系爭新型專利之創作人與所有人,然渠經營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使用該新型專利製造與銷售展示紙箱,且系爭存證信函係以被處分人名義發出,故系爭發函行為歸屬於被處分人,誠無疑義,合先敘明。
  2. 次查,福果公司為被處分人之交易相對人,該公司自100年6月起至102年8月期間,每月固定向被處分人採購展示紙箱,用以包裝富士蘋果整組銷售,同時以好市多公司為其最大銷售通路。而好市多公司僅單純銷售組裝富士蘋果,不負責水果包裝作業,亦未採購系爭展示紙箱,被處分人對於前開交易關係知之甚詳,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可憑。
  3. 再查,福果公司在好市多公司賣場陳列之箱裝蘋果,其紙箱上皆印有「福果國際」字樣,此有紙箱實體照片可稽。102年9月初被處分人發現福果公司與其結束交易關係後,仍在好市多公司賣場銷售箱裝富士蘋果,但其所用之展示紙箱非被處分人製造,被處分人認定上開展示紙箱侵害其新型專利,寄發存證信函,然卻不以紙箱上所載印之福果公司為發函對象,反而僅憑其所稱司機在福果公司卸貨之印象,以自行臆測之紙箱製造商誠毅公司,以及未採購該展示紙箱,僅銷售箱裝蘋果之好市多公司為發函對象,究其發函動機與時點,係在福果公司轉換紙箱供貨商後,選擇該公司最大通路業者寄發存證信函,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為證。
  4. 末查,被處分人於103年3月27日到會說明時自承尚在申請系爭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然被處分人卻於102年9月305日寄出之存證信函中偽稱其專利已通過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足使受信者陷入錯誤認知,且函中未敘明受信者所製造或販售之何項產品侵害其專利,僅有「貴公司不察,與本公司相同」一語,尚未能使受信者充分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而本案被處分人聲稱因與福果公司有採購糾紛,即在福果公司轉換紙箱供貨商後,選擇該公司最大通路業者寄發存證信函,且在信中虛偽表示其專利已通過技術報告,就重要事實予以積極欺瞞,以引人錯誤之方式,致使受信者好市多公司在福果公司出清存貨後,中止向福果公司採購富士蘋果,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與福果公司之貨品銷退貨明細表為證,又福果公司在國內箱裝蘋果市場甚有規模,且由於好市多公司乃福果公司箱裝蘋果之主要通路,核被處分人上開發函行為,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5. 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寄發排除專利侵害存證信函,就是否取得專利技術報告之相關事實予以積極欺瞞,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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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濫用,遭公平會裁罰5萬!

專利權濫用,遭公平會裁罰5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03102號

被處分人: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文

一、被處分人寄發排除專利侵害存證信函,積極欺瞞已取得專利技術報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事實

一、案據律師代理福果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福果公司)來函檢舉略以:

福果公司係農產品銷售業者,原向被處分人購買展示紙箱,用以包裝水果商品,福果公司於102年9月起因故不再向被處分人訂購展示紙箱,詎料,被處分人於102年9月30日分別對福果公司之通路商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及紙箱供貨商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毅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宣稱被處分人所設計之展示紙箱擁有「新型專利證書M432607號」,屬其智慧財產權,且已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主張好市多公司及誠毅公司侵害其專利權,要求禁止販售相關產品。惟系爭存證信函未具體指摘何種商品侵權,未附鑑定報告,未依法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款及第24條規定。

二、案經本會函請福果公司於103年1月9日到會說明,及該公司後續來函補充意見略以:

(一)福果公司係新鮮水果篩選包裝之批發零售業者,銷售通路為好市多公司與大型賣場、便利商店、水果加工廠。而福果公司於好市多公司銷售之箱裝富士蘋果係使用具展示效果紙箱,且好市多公司為福果公司之主要通路。

(二)誠毅公司與被處分人均為紙材加工業者,具有水平競爭關係。而福果公司於100年6月開始向被處分人購買紙器。

(三)被處分人展示紙箱之外觀功能與其他業者之產品相似,無特殊性,被處分人之公司負責人為其展示紙箱申請新型專利,並於101年7月1日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新型第M432607號專利,僅為形式審查。

(四)福果公司為降低交易風險,於102年6月始向誠毅公司購買展示紙箱。另福果公司為配合102年中秋節促銷禮盒需求,於同年8月中旬向被處分人訂購禮盒,但被處分人無法如期交付,福果公司即轉請誠毅公司提供禮盒,嗣於同年9月初即不再與被處分人交易,全面轉向誠毅公司購買紙箱,詎料,被處分人隨即在102年9月30日寄出系爭存證信函,但福果公司並未收到系爭存證信函,而係由好市多公司與誠毅公司收到系爭存證信函後提供予福果公司。

(五)好市多公司與被處分人、誠毅公司無直接交易關係,好市多公司銷售產品時,係水果搭配展示紙箱為整組產品,系爭存證信函使得好市多公司對於福果公司使用之展示紙箱是否涉及侵權,產生疑慮,遂要求福果公司出清庫存量後,即不再進貨。

三、再經本會函請被處分人於103年3月27日到會說明略以:

(一)被處分人主要營業品項為包裝紙材,交易對象為水果商;誠毅公司為被處分人之水平競爭同業。而被處分人於100年即與福果公司有交易關係,但好市多公司未單獨採購紙箱,其供應商係在供貨時連同包裝紙箱一起交貨,故被處分人與好市多公司無交易關係。

(二)被處分人展示紙箱之上方邊緣有特殊折痕設計,依痕跡折下後可呈現凸起部位,方便紙箱堆疊,同時也有展現箱內產品之功能,被處分人之公司負責人在101年2月將上開紙箱之設計送交經濟部智財局申請新型專利,嗣於101年7月1日取得新型第M432607號專利證書,展示紙箱上即印有專利號碼,目前還在申請專利技術報告。

(三)被處分人之司機於102年6月到高雄市阿蓮區交貨給福果公司時看見誠毅公司亦在下貨展示紙箱,下貨區棧板可見誠毅公司名牌,該等紙箱外觀構造與被處分人之展示紙箱一模一樣,又福果公司使用之展示紙箱係好市多公司賣場專用,紙箱上印有福果國際字樣,102年9月被處分人之庫存紙箱銷售不完,同時被處分人員工在好市多公司賣場發現福果公司之箱裝蘋果,惟被處分人並未交貨展示紙箱予福果公司,基於市場敏感度,被處分人研判係誠毅公司供應紙箱予福果公司。

(四)好市多公司為箱裝水果之大型通路商,其賣場陳列之水果展示紙箱容易觀察,被處分人認為福果公司在好市多賣場之富士蘋果展示紙箱已涉及侵權,即於102年9月30日同時寄發系爭存證信函給誠毅公司與好市多公司,但未提專利侵害訴訟或提供專利侵權之專業機構鑑定報告,又系爭存證信函附有專利紙箱示意圖,好市多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即可聯想到福果公司所使用之展示紙箱涉及專利侵權。

四、另,本會以關係人身分函請好市多公司說明略以:福果公司為好市多公司之蘋果供應商,自100年6月起交易至今,好市多公司收到系爭存證信函後即立刻請福果公司查證侵權之情事,另好市多公司與福果公司之每月交易金額已於102年11月份與12月份大幅下降。

理由

  1. 查被處分人之公司負責人雖為系爭新型專利之創作人與所有人,然渠經營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使用該新型專利製造與銷售展示紙箱,且系爭存證信函係以被處分人名義發出,故系爭發函行為歸屬於被處分人,誠無疑義,合先敘明。
  2. 次查,福果公司為被處分人之交易相對人,該公司自100年6月起至102年8月期間,每月固定向被處分人採購展示紙箱,用以包裝富士蘋果整組銷售,同時以好市多公司為其最大銷售通路。而好市多公司僅單純銷售組裝富士蘋果,不負責水果包裝作業,亦未採購系爭展示紙箱,被處分人對於前開交易關係知之甚詳,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可憑。
  3. 再查,福果公司在好市多公司賣場陳列之箱裝蘋果,其紙箱上皆印有「福果國際」字樣,此有紙箱實體照片可稽。102年9月初被處分人發現福果公司與其結束交易關係後,仍在好市多公司賣場銷售箱裝富士蘋果,但其所用之展示紙箱非被處分人製造,被處分人認定上開展示紙箱侵害其新型專利,寄發存證信函,然卻不以紙箱上所載印之福果公司為發函對象,反而僅憑其所稱司機在福果公司卸貨之印象,以自行臆測之紙箱製造商誠毅公司,以及未採購該展示紙箱,僅銷售箱裝蘋果之好市多公司為發函對象,究其發函動機與時點,係在福果公司轉換紙箱供貨商後,選擇該公司最大通路業者寄發存證信函,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為證。
  4. 末查,被處分人於103年3月27日到會說明時自承尚在申請系爭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然被處分人卻於102年9月305日寄出之存證信函中偽稱其專利已通過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足使受信者陷入錯誤認知,且函中未敘明受信者所製造或販售之何項產品侵害其專利,僅有「貴公司不察,與本公司相同」一語,尚未能使受信者充分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而本案被處分人聲稱因與福果公司有採購糾紛,即在福果公司轉換紙箱供貨商後,選擇該公司最大通路業者寄發存證信函,且在信中虛偽表示其專利已通過技術報告,就重要事實予以積極欺瞞,以引人錯誤之方式,致使受信者好市多公司在福果公司出清存貨後,中止向福果公司採購富士蘋果,此有被處分人到會陳述紀錄與福果公司之貨品銷退貨明細表為證,又福果公司在國內箱裝蘋果市場甚有規模,且由於好市多公司乃福果公司箱裝蘋果之主要通路,核被處分人上開發函行為,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5. 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寄發排除專利侵害存證信函,就是否取得專利技術報告之相關事實予以積極欺瞞,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