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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世界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回顧
1. 吳儀入選“2005年全球50位知識產權界最有影響人物名錄”之首 2005年8月,英國《知識產權管理》雜誌刊出“2005年全球50位知識產權界最有影響人物名錄”。“名錄”囊括了全球知識產權界最有影響力和最具權威的政治家、學者、法官和立法者等,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吳儀位居榜首。“名錄”對吳儀為中國知識產權事業做出的貢獻給予高度評價:2005年對吳儀來說是知識產權碩果累累的一年,她為改善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狀況積極努力,親自掛帥中國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在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中,吳儀充分表達了中國政府堅決打擊假冒盜版行為的決心和信心。 2. PCT申請突破100萬件 2005年1月14日,WIPO受理了第100萬件PCT申請,成為PCT制度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里程碑。它充分表明,在財富創造從實物資本轉向知識資本的時代,知識產權的作用日趨重要。PCT制度自1978年開始運作以來,至1995年申請量為25萬件,至2000年達50萬件,即PCT申請前50萬件歷時22年之久,但突破100萬件大關卻僅用了4年。PCT申請量的快速增長反映了當今科學技術發展之快以及知識產權制度對科學技術發展和促進企業創新的重大貢獻,同時也標誌著PCT制度的應用已達到前所未有的水準。 3. 《專利法條約》生效 2005年1月28日,羅馬尼亞向WIPO遞交加入《專利法條約》(PLT)文書,成為繼莫爾達瓦、吉爾吉斯、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尼日利亞、烏克蘭、愛沙尼亞、丹麥和克羅地亞之後第10個加入PLT的國家。根據PLT第21條“PLT應在10個國家向WIPO總幹事交存批准書和加入書後的3個月期滿之日生效”的規定,2005年4月28日,PLT正式生效。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包括中國在內的130多個國家、4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20多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日內瓦舉行外交會議,通過了PLT。該《條約》旨在協調國家和地區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形式要件,簡化獲取和維持專利權的程式。截至2005年12月31日,PLT締約國為11個國家。 4. WTO決定修訂TRIPS協議有關公共健康條款 2005年12月7日,WTO宣佈將修改TRIPS協定有關公共健康條款,以允許貧窮國家以較低廉的價格從不享有專利權但已獲得許可的國家進口受專利保護的藥品。此項有關公共健康條款的修訂將在獲得三分之二成員國批准後正式納入TRIPS協議,成員國作出決定的最後期限為2007年12月1日。這是繼2005年11月29日WTO決定“將最不發達國家遵守商標與版權等全球知識產權規則的最後期限自原定的2006年1月1日推遲至2013年7月”之後的又一項重要決議。  5. 歐盟否決《由電腦執行的發明可專利性指令》草案 2005年7月6日,歐洲議會全體會議以648票對14票的絕對多數否決《由電腦執行的發明可專利性指令》草案(即通稱的《軟體專利指令》),從而結束了該《指令》草案在歐盟的冗長討論。《指令》提案源於2000 年10月4日歐盟執委會的一份關於91/250/EEC指令執行效果報告,其內容涉及電腦程式的合法保護。此後,歐盟執委會於2002 年2月20日同時向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提交《由電腦執行的發明可專利性指令》提案,旨在協調歐盟各國軟體專利制度,以保證此類專利的法律確定性。2004年5月18日,歐盟理事會部長級會議通過了該《指令》草案。然而,此後荷蘭和波蘭相繼表示不再支持該決議,導致部長級會議結果發生改變。儘管歐盟競爭委員會部長級會議于2005年3月7日通過了《指令》草案,但歐洲議會的最終否決使該《指令》草案就此止步,歐洲大多數國家將繼續通過《版權法》保護軟體。 6.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在行動”全國宣傳活動取得圓滿成功 2005年4月26日至10月1日,為配合中國國務院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舉辦“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在行動”宣傳活動,其主題為“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創新發展”。此次活動意義深遠,影響廣泛,向國內外充分展示了中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以及取得的成就;進一步宣傳了自主創新思想,在全社會樹立了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勇於創新的社會風尚。此次活動積極鼓勵中國企事業單位立足于自主創新,在關鍵領域擁有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因為只有擁有強大的科技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提高中國的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國際地位和尊嚴。 7. 美國政府全面實施“STOP!”計畫 美國政府2004年10月制定的“STOP!”計畫是迄今為止最全面的打擊造假和販假犯罪網路、打擊邊境盜版和仿製品交易、阻止仿製品在世界範圍內的流通以及幫助中小企業在海外維權的計畫,其最終目標為“使現代盜版在這個世界上無處容身”。2005年是該計畫全面實施的一年。通過向各國派遣由官員、專家和企業家組成的訪問團、設立援助小企業維權網站、加強海關執法和政府其他機構的通力協作以及提交各項立法和修正法提案(如《2005知識產權保護法》)等措施,美國企業的維權意識得以強化,維權工作成效顯著。“STOP!”計畫成功地發揮了威懾竊取知識產權犯罪集團的作用,同時促進其他國家反盜版和反假冒的執法與維權工作。 8. 日本設立知識財產高等法庭 近年來,由於日本知識財產訴訟案顯著增長,社會各界對“知識財產案件審理遲緩、法官對專利技術理解欠佳”甚為不滿,知識財產訴訟司法改革已勢在必行。2005年4月1日,日本知識財產高等法庭應時而生。根據2004年6月11日國會通過的《日本知識財產高等法庭設立法》,該法庭隸屬于東京高等法院,擁有18位精通知識財產訴訟的法官、10位調查官、100位由大學教授、研究人員擔任的非專職專業委員,專責審理不服JPO復審決定的訴訟請求的一審、對侵權賠償請求訴訟和要求停止侵權訴訟的所有二審案件;對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案件則由5位法官組成大合議庭審理。原東京高法大法官筱原勝美因其在東京高法知識財產部的出色業績被任命為該法庭首任庭長兼大合議庭庭長。 9. 美國擬改革《專利法》 由於近年來專利審查積壓嚴重、授權專利品質不高、問題專利過多、大量授權專利遭遇訴訟等諸多問題,美國各界紛紛向政府強烈呼籲,要求改革《專利法》,完善專利制度。面對日益高漲的改革呼聲,2005年6月9日,美國國會正式開始討論《2005年專利改革法案》。《2005年專利改革法案》提出多項修訂內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改先發明制為先申請制”和“所有申請適用18個月公開的原則”。該法案如獲通過,《美國專利法》將與國際專利立法平臺更為協調,美國專利制度則將迎來繼1952年《美國專利法》在國會通過後最重要且最為複雜的變革。  10.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Grokster案”作出終審判決 2005年6月27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曠日持久的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作出終審判決,9名大法官一致裁定,利用P2P軟體實現檔共用的網站應對其用戶未獲授權而複製音樂、電影和其他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行為負責。該判決推翻了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此案的二審判決,且不適用1984年“SONY案”中確立的“實質性非侵權”免責原則,確立了版權侵權責任誘因理論,即軟體製造商需證明其製造的軟體沒有誘導消費者侵犯他人版權的“意圖”。此判決可能導致軟體發明人和企業將要承擔因消費者非法使用其產品而致法律訴訟的費用,從而提高了相關權利的法律不確定性,極有可能引發新一輪娛樂企業訴技術公司的浪潮。業界認為,此案的終審判決是近20年來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案例。 (資料來源: S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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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世界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回顧
1. 吳儀入選“2005年全球50位知識產權界最有影響人物名錄”之首 2005年8月,英國《知識產權管理》雜誌刊出“2005年全球50位知識產權界最有影響人物名錄”。“名錄”囊括了全球知識產權界最有影響力和最具權威的政治家、學者、法官和立法者等,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吳儀位居榜首。“名錄”對吳儀為中國知識產權事業做出的貢獻給予高度評價:2005年對吳儀來說是知識產權碩果累累的一年,她為改善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狀況積極努力,親自掛帥中國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在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中,吳儀充分表達了中國政府堅決打擊假冒盜版行為的決心和信心。 2. PCT申請突破100萬件 2005年1月14日,WIPO受理了第100萬件PCT申請,成為PCT制度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里程碑。它充分表明,在財富創造從實物資本轉向知識資本的時代,知識產權的作用日趨重要。PCT制度自1978年開始運作以來,至1995年申請量為25萬件,至2000年達50萬件,即PCT申請前50萬件歷時22年之久,但突破100萬件大關卻僅用了4年。PCT申請量的快速增長反映了當今科學技術發展之快以及知識產權制度對科學技術發展和促進企業創新的重大貢獻,同時也標誌著PCT制度的應用已達到前所未有的水準。 3. 《專利法條約》生效 2005年1月28日,羅馬尼亞向WIPO遞交加入《專利法條約》(PLT)文書,成為繼莫爾達瓦、吉爾吉斯、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尼日利亞、烏克蘭、愛沙尼亞、丹麥和克羅地亞之後第10個加入PLT的國家。根據PLT第21條“PLT應在10個國家向WIPO總幹事交存批准書和加入書後的3個月期滿之日生效”的規定,2005年4月28日,PLT正式生效。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包括中國在內的130多個國家、4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20多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日內瓦舉行外交會議,通過了PLT。該《條約》旨在協調國家和地區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形式要件,簡化獲取和維持專利權的程式。截至2005年12月31日,PLT締約國為11個國家。 4. WTO決定修訂TRIPS協議有關公共健康條款 2005年12月7日,WTO宣佈將修改TRIPS協定有關公共健康條款,以允許貧窮國家以較低廉的價格從不享有專利權但已獲得許可的國家進口受專利保護的藥品。此項有關公共健康條款的修訂將在獲得三分之二成員國批准後正式納入TRIPS協議,成員國作出決定的最後期限為2007年12月1日。這是繼2005年11月29日WTO決定“將最不發達國家遵守商標與版權等全球知識產權規則的最後期限自原定的2006年1月1日推遲至2013年7月”之後的又一項重要決議。  5. 歐盟否決《由電腦執行的發明可專利性指令》草案 2005年7月6日,歐洲議會全體會議以648票對14票的絕對多數否決《由電腦執行的發明可專利性指令》草案(即通稱的《軟體專利指令》),從而結束了該《指令》草案在歐盟的冗長討論。《指令》提案源於2000 年10月4日歐盟執委會的一份關於91/250/EEC指令執行效果報告,其內容涉及電腦程式的合法保護。此後,歐盟執委會於2002 年2月20日同時向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提交《由電腦執行的發明可專利性指令》提案,旨在協調歐盟各國軟體專利制度,以保證此類專利的法律確定性。2004年5月18日,歐盟理事會部長級會議通過了該《指令》草案。然而,此後荷蘭和波蘭相繼表示不再支持該決議,導致部長級會議結果發生改變。儘管歐盟競爭委員會部長級會議于2005年3月7日通過了《指令》草案,但歐洲議會的最終否決使該《指令》草案就此止步,歐洲大多數國家將繼續通過《版權法》保護軟體。 6.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在行動”全國宣傳活動取得圓滿成功 2005年4月26日至10月1日,為配合中國國務院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舉辦“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在行動”宣傳活動,其主題為“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創新發展”。此次活動意義深遠,影響廣泛,向國內外充分展示了中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以及取得的成就;進一步宣傳了自主創新思想,在全社會樹立了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勇於創新的社會風尚。此次活動積極鼓勵中國企事業單位立足于自主創新,在關鍵領域擁有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因為只有擁有強大的科技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提高中國的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國際地位和尊嚴。 7. 美國政府全面實施“STOP!”計畫 美國政府2004年10月制定的“STOP!”計畫是迄今為止最全面的打擊造假和販假犯罪網路、打擊邊境盜版和仿製品交易、阻止仿製品在世界範圍內的流通以及幫助中小企業在海外維權的計畫,其最終目標為“使現代盜版在這個世界上無處容身”。2005年是該計畫全面實施的一年。通過向各國派遣由官員、專家和企業家組成的訪問團、設立援助小企業維權網站、加強海關執法和政府其他機構的通力協作以及提交各項立法和修正法提案(如《2005知識產權保護法》)等措施,美國企業的維權意識得以強化,維權工作成效顯著。“STOP!”計畫成功地發揮了威懾竊取知識產權犯罪集團的作用,同時促進其他國家反盜版和反假冒的執法與維權工作。 8. 日本設立知識財產高等法庭 近年來,由於日本知識財產訴訟案顯著增長,社會各界對“知識財產案件審理遲緩、法官對專利技術理解欠佳”甚為不滿,知識財產訴訟司法改革已勢在必行。2005年4月1日,日本知識財產高等法庭應時而生。根據2004年6月11日國會通過的《日本知識財產高等法庭設立法》,該法庭隸屬于東京高等法院,擁有18位精通知識財產訴訟的法官、10位調查官、100位由大學教授、研究人員擔任的非專職專業委員,專責審理不服JPO復審決定的訴訟請求的一審、對侵權賠償請求訴訟和要求停止侵權訴訟的所有二審案件;對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案件則由5位法官組成大合議庭審理。原東京高法大法官筱原勝美因其在東京高法知識財產部的出色業績被任命為該法庭首任庭長兼大合議庭庭長。 9. 美國擬改革《專利法》 由於近年來專利審查積壓嚴重、授權專利品質不高、問題專利過多、大量授權專利遭遇訴訟等諸多問題,美國各界紛紛向政府強烈呼籲,要求改革《專利法》,完善專利制度。面對日益高漲的改革呼聲,2005年6月9日,美國國會正式開始討論《2005年專利改革法案》。《2005年專利改革法案》提出多項修訂內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改先發明制為先申請制”和“所有申請適用18個月公開的原則”。該法案如獲通過,《美國專利法》將與國際專利立法平臺更為協調,美國專利制度則將迎來繼1952年《美國專利法》在國會通過後最重要且最為複雜的變革。  10.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Grokster案”作出終審判決 2005年6月27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曠日持久的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作出終審判決,9名大法官一致裁定,利用P2P軟體實現檔共用的網站應對其用戶未獲授權而複製音樂、電影和其他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行為負責。該判決推翻了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此案的二審判決,且不適用1984年“SONY案”中確立的“實質性非侵權”免責原則,確立了版權侵權責任誘因理論,即軟體製造商需證明其製造的軟體沒有誘導消費者侵犯他人版權的“意圖”。此判決可能導致軟體發明人和企業將要承擔因消費者非法使用其產品而致法律訴訟的費用,從而提高了相關權利的法律不確定性,極有可能引發新一輪娛樂企業訴技術公司的浪潮。業界認為,此案的終審判決是近20年來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案例。 (資料來源: S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