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移轉授權金所得,如果智財權不屬本人,即不屬稅法中的「權利金所得」,不能扣除30%必要成本及費用,而應全數納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規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案時,發現納稅義務人郭君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技術移轉授權金184萬元,扣除30%成本及必要費用之後,該筆所得額變成128.8萬元。
但稅局官員認為,郭君提供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載明該項研發智慧財產權屬校方,亦即技術所有權人是學校,而非郭君本人,因此國稅局依照財政部頒布的解釋令,將30%必要成本及費用剔除,按全數核定所得額。
工商時報 200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