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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不改名 公司強制解散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火鍋連鎖店與台糖的商標權之爭,最後火鍋店同意改名後繼續營業,但更多公司在法院判決侵權確定後,仍未主動變更名稱,造成合法企業的權益受損,經濟部決定在公司法第10條增訂第3款,以六個月為期,若逾期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命令該公司解散。

         經濟部日前邀集財政部、金管會以及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針對公司法修正案進行討論,確定增訂公司法第10條第3款,藉此保障合法擁有商標企業的權益。

        經濟部官員表示,依據現行規定,公司行號登記是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只要透過預查制度,確定沒有與他人登記在先的名稱相同,即可完成公司登記,讓申請人誤以為已經享有營業名稱專用的權利,卻常常發生與著名註冊商標發生衝突,產生侵權行為。

        依據商標法第62條規定,明知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的文字當做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等,導致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信譽或造成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都可能會被視為侵權,最後結果必須由法院進行裁定。

        火鍋連鎖店以台糖名義營業,引發國營事業台糖的強烈不滿,台糖因此採取法律行動,最後結果是「台糖白甘蔗涮涮鍋」讓步,同意與台糖的商標區別,繼續營業。

       台糖與火鍋店的商標爭議,侵權一方最後讓步,拿掉有侵權疑慮的商標,但經濟部官員表示,更多時候是侵權公司在法院裁定後,就是負責人落跑,不處理商標的問題,加上公司法無明確的條文規範這類的糾紛,造成被侵權企業的權益受損。

       因此,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建議以及學者專家討論下,決議增訂公司法第10條第3款,即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若尚未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命令侵權公司解散,以強制行為,保障合法企業權益。

2008/07/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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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不改名 公司強制解散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火鍋連鎖店與台糖的商標權之爭,最後火鍋店同意改名後繼續營業,但更多公司在法院判決侵權確定後,仍未主動變更名稱,造成合法企業的權益受損,經濟部決定在公司法第10條增訂第3款,以六個月為期,若逾期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命令該公司解散。

         經濟部日前邀集財政部、金管會以及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針對公司法修正案進行討論,確定增訂公司法第10條第3款,藉此保障合法擁有商標企業的權益。

        經濟部官員表示,依據現行規定,公司行號登記是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只要透過預查制度,確定沒有與他人登記在先的名稱相同,即可完成公司登記,讓申請人誤以為已經享有營業名稱專用的權利,卻常常發生與著名註冊商標發生衝突,產生侵權行為。

        依據商標法第62條規定,明知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的文字當做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等,導致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信譽或造成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都可能會被視為侵權,最後結果必須由法院進行裁定。

        火鍋連鎖店以台糖名義營業,引發國營事業台糖的強烈不滿,台糖因此採取法律行動,最後結果是「台糖白甘蔗涮涮鍋」讓步,同意與台糖的商標區別,繼續營業。

       台糖與火鍋店的商標爭議,侵權一方最後讓步,拿掉有侵權疑慮的商標,但經濟部官員表示,更多時候是侵權公司在法院裁定後,就是負責人落跑,不處理商標的問題,加上公司法無明確的條文規範這類的糾紛,造成被侵權企業的權益受損。

       因此,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建議以及學者專家討論下,決議增訂公司法第10條第3款,即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若尚未辦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命令侵權公司解散,以強制行為,保障合法企業權益。

2008/07/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