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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公播」、「廣告音樂」及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授權爭議之法案,於今(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今(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著作權法部分,目前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供客人觀賞,是社會上常見的利用行為,由於無法事先得知及控制播放之內容,不易取得完全之授權,隨時可能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此外,廣告中所用到的音樂係由廣告製作公司所選擇,電台、電視台無法決定,以至於廣告在電視台播出時,電視台與個別權利人洽商授權時常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本次修法增訂著作權法第37條條第6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就未加入集管團體,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之情形,將營業場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著作行為,以及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本草案立法通過後,前述利用人將不必再擔心遭受個別權利人刑事訴追,但仍有依法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不支付者,則仍須負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至於關於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部分不受本次修法之影響。

     至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本次修正最重大之突破在於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之制度。由於我國目前已經成立之仲介團體共有7家,且同種著作類別之仲介團體不只1家,利用人於實務上常發生需同時與5、6家團體洽取授權之不便,也造成團體個別向利用人收費之困難,為使授權更為簡便,爰增訂多家團體就專責機關指定之利用型態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義務,並應由其中一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可能會被指定的利用型態包括:旅館、美容業等公開場所二次利用行為、KTV、卡拉OK及伴唱機之利用等大量利用著作之利用型態。由於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有其複雜性,於修正條文中規定兩年之過渡期間,智慧局將積極協助各仲團實施此一新制度,並為使收費標準及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內部分配更為客觀合理,智慧局並將就各仲團所管理之著作於市場上實際被利用情形進行調查。

  (第3條及第30條)此外,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之變革(第24條至第26條):

   (一)將使用報酬率事先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於有爭議時始由主管機關介入決定,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
   (二)增訂「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使利用人除吃到飽之年金制計費外,亦得選擇按實際使用數量之多寡計費。
   (三)增設「暫付款」制度,使利用人在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利用著作,一方面解決利用人迅速想利用著作之問題,另一方面亦兼顧著作權人之權益。

    三、有關節制團體動用刑事訴追之問題,亦做了以下適度之處理,相當程度緩和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緊張關係:

  (一)集管團體未訂定費率之情形,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第24條第7項)
  (二)利用人在費率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先行利用,免除民、刑事責任。(第26條第4項)

  (三)利用人按照集管團體訂定之收費標準或其要求的金額付費後,即得視為已獲授權。(第34條第2項)為配合本次修法內容之順利實行,未來智慧局將積極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相關之辦法,以使未來集管團體之申請及使用報酬率審議之新制得順利施行;

  (二)智慧局將儘速規劃相關教育宣導工作,讓各界充分瞭解本次修法內容。此次修法係立法部門、廣大利用人、各家仲介團體及行政機關長期的努力所達成,希望未來在新法之下,利用人本「使用者付費」之精神,仲團本「促進市場和諧」之原則,創造權利人與利用人雙贏。


(資料來源: 2010/1/12 TIPO 網站)
智財權訊息
「二次公播」、「廣告音樂」及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授權爭議之法案,於今(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今(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著作權法部分,目前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供客人觀賞,是社會上常見的利用行為,由於無法事先得知及控制播放之內容,不易取得完全之授權,隨時可能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此外,廣告中所用到的音樂係由廣告製作公司所選擇,電台、電視台無法決定,以至於廣告在電視台播出時,電視台與個別權利人洽商授權時常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


     針對上述問題,本次修法增訂著作權法第37條條第6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就未加入集管團體,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之情形,將營業場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著作行為,以及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免除利用人刑事責任。本草案立法通過後,前述利用人將不必再擔心遭受個別權利人刑事訴追,但仍有依法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不支付者,則仍須負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至於關於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部分不受本次修法之影響。

     至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本次修正最重大之突破在於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之制度。由於我國目前已經成立之仲介團體共有7家,且同種著作類別之仲介團體不只1家,利用人於實務上常發生需同時與5、6家團體洽取授權之不便,也造成團體個別向利用人收費之困難,為使授權更為簡便,爰增訂多家團體就專責機關指定之利用型態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義務,並應由其中一個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可能會被指定的利用型態包括:旅館、美容業等公開場所二次利用行為、KTV、卡拉OK及伴唱機之利用等大量利用著作之利用型態。由於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有其複雜性,於修正條文中規定兩年之過渡期間,智慧局將積極協助各仲團實施此一新制度,並為使收費標準及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內部分配更為客觀合理,智慧局並將就各仲團所管理之著作於市場上實際被利用情形進行調查。

  (第3條及第30條)此外,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之變革(第24條至第26條):

   (一)將使用報酬率事先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於有爭議時始由主管機關介入決定,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
   (二)增訂「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使利用人除吃到飽之年金制計費外,亦得選擇按實際使用數量之多寡計費。
   (三)增設「暫付款」制度,使利用人在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利用著作,一方面解決利用人迅速想利用著作之問題,另一方面亦兼顧著作權人之權益。

    三、有關節制團體動用刑事訴追之問題,亦做了以下適度之處理,相當程度緩和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緊張關係:

  (一)集管團體未訂定費率之情形,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第24條第7項)
  (二)利用人在費率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先行利用,免除民、刑事責任。(第26條第4項)

  (三)利用人按照集管團體訂定之收費標準或其要求的金額付費後,即得視為已獲授權。(第34條第2項)為配合本次修法內容之順利實行,未來智慧局將積極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相關之辦法,以使未來集管團體之申請及使用報酬率審議之新制得順利施行;

  (二)智慧局將儘速規劃相關教育宣導工作,讓各界充分瞭解本次修法內容。此次修法係立法部門、廣大利用人、各家仲介團體及行政機關長期的努力所達成,希望未來在新法之下,利用人本「使用者付費」之精神,仲團本「促進市場和諧」之原則,創造權利人與利用人雙贏。


(資料來源: 2010/1/12 TIPO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