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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他人廣告文案,屬侵害他人語文著作

107年度智易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6年農曆過年後某日,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之住處,欲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n0000000」刊登販賣擴香石商品,而有撰寫商品特性之需求。其見乙在蝦皮拍賣網站上「關於擴香石」之語文著作詳實完整,統整各項消費者對於擴香石之使用注意事項,而具有輔助銷售的經濟價值,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不顧乙在網頁上「盜圖文必究」之著作權聲明,將乙前開「關於擴香石」之語文著作重製後微幅修改,作為自己蝦皮拍賣網站之商品說明資料,而以此方式侵害乙之著作財產權,嗣乙於106年4月23日上網瀏覽到甲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之擴香石商品說明資料,幾乎照抄乙如附件所示之著作內容,始查獲上情。

 

  理由

一、訊之被告固不否認於上揭時地為上揭行為,惟否認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故意,辯稱「告訴人上揭文字敘述並不具原創性及獨特性,且係產品原理原則之使用說明,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等詞。

二、經查,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是凡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創作,即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法所稱「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由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即創作具原始性及創造性之「原創性」,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者,著作權法即予以保護。又著作權所要求之原創性僅須獨立創作,而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者即屬之,至其創作內容縱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仍不影響原創性之認定,而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另「創作性」係指須有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惟並未要求高度創作,只要  有最低程度之創意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即可。而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其精義為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表達所隱含之概念或思想,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著作如出於相同之概念,不論此「相同之概念」是出於巧合或承襲,只要確係出於著作人獨立之表達,其間並無抄襲表達之情事,縱其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同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並不生著作權侵權問題。但若他人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亦無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而抄襲著作之「表達」者,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茲附件所示商品簡介說明,係告訴人個人構思後,一字一句打出後,自105年4月起即於露天拍賣網刊登,並自105年6月起開始於蝦皮拍賣網刊登上百樣商品,內容陸續有更改,在106年3月定稿,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陳明,並有告訴人刑事陳報狀足稽。況迄今並無第三人出面主張附件所示文字係第三人原創,經告訴人抄襲之情,已足認附所示文字用字遣詞,均係告訴人考量商品特性構思後,以適當文字加以表達說  明,此觀附件告訴人賣場文字(底下畫線處)「滴上精油、香水或香精,徐徐釋放清雅幽香,....香味淡了可再添加,重覆使用」、「擴香石有許多微細孔隙,....利用...微細孔隙吸收水氣、調解濕度的原理擴香的」、「擴香石溼度高於空氣時,向空氣排出水氣;擴香石溼度低於空氣時,從空氣吸收水氣。擴香石越乾時,越輕,吸收水氣能力越強,此時滴上少許精油可能感受不到擴香效果,因為濕度仍低於空氣,可將擴香石浸於純淨清水中,拿出稍乾,或用噴瓶噴些純淨清水,再滴上精油就容易感受到擴香效果了,由於這樣的特性,擴香石會越養越香,....相同的,若擴香石曾浸過滿滿的純精油,聞起來很香,但擴散出來,也可以用噴瓶噴些純淨清水,就容易擴香了」、「....靜態釋放香氣的,擴香範圍和效果無法與水氧機、擴香機等插電的擴香設備相提並論,擴香石適合小範圍擴香,例如放在床頭、書桌、電腦旁、抽屜內、衣櫃內、車內、隨身攜帶等」、「嗅覺是很容易疲乏的,有時覺得沒味道了,但離開了一陣子再回來,又會聞到清香」、「請輕放避免碰撞,手摸底部有白色粉末是正常的,碰到深色衣物會白白的,但拍拍洗洗就掉了」,係就所舉例子或事實,用構思所得文字用語,表達某種事實或原理,該等用字遣詞敘述表達,須表達人有相當文學素養或對自然事物有敏銳察覺反應及靈感來源,始能基於知識經驗創作出來,並非任何人均能創作出相同文字表達,來敘述相同之事實或原理。且迄今為止,並無第三人出面指控附件所示文字表達,係告訴人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益徵,告訴人如附件所示文字敘述所為表達,係具原創性之創作,而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語文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被告否認告訴人所為附件文字表達享有著作權,尚非可採。

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2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審酌,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茲告訴人之語文著作出現在前,被告張貼在蝦皮拍賣網站之商品說明資料出現在後,兩相比對,內容幾乎完全相同,且被告並不否認「張貼上揭說明資料前,有參考相關網路文章資料,亦可能參考到告訴人的東西(士林地檢署偵卷第48頁)」等情,足徵,被告在張貼時有參考到告訴人附件所創作文章,並以近似全文照抄方式引用,被告故意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告訴人著作財  產權之情,由此可見。

四、綜上,被告否認告訴人附件文字表達享有著作權,尚非可採,且告訴人有故意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情,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義忠

             書記官 施秀青

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案例
抄襲他人廣告文案,屬侵害他人語文著作

107年度智易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6年農曆過年後某日,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之住處,欲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n0000000」刊登販賣擴香石商品,而有撰寫商品特性之需求。其見乙在蝦皮拍賣網站上「關於擴香石」之語文著作詳實完整,統整各項消費者對於擴香石之使用注意事項,而具有輔助銷售的經濟價值,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不顧乙在網頁上「盜圖文必究」之著作權聲明,將乙前開「關於擴香石」之語文著作重製後微幅修改,作為自己蝦皮拍賣網站之商品說明資料,而以此方式侵害乙之著作財產權,嗣乙於106年4月23日上網瀏覽到甲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之擴香石商品說明資料,幾乎照抄乙如附件所示之著作內容,始查獲上情。

 

  理由

一、訊之被告固不否認於上揭時地為上揭行為,惟否認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故意,辯稱「告訴人上揭文字敘述並不具原創性及獨特性,且係產品原理原則之使用說明,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等詞。

二、經查,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是凡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創作,即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法所稱「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由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即創作具原始性及創造性之「原創性」,足以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者,著作權法即予以保護。又著作權所要求之原創性僅須獨立創作,而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者即屬之,至其創作內容縱與他人著作雷同或相似,仍不影響原創性之認定,而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另「創作性」係指須有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惟並未要求高度創作,只要  有最低程度之創意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即可。而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其精義為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表達所隱含之概念或思想,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著作如出於相同之概念,不論此「相同之概念」是出於巧合或承襲,只要確係出於著作人獨立之表達,其間並無抄襲表達之情事,縱其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同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並不生著作權侵權問題。但若他人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亦無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而抄襲著作之「表達」者,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茲附件所示商品簡介說明,係告訴人個人構思後,一字一句打出後,自105年4月起即於露天拍賣網刊登,並自105年6月起開始於蝦皮拍賣網刊登上百樣商品,內容陸續有更改,在106年3月定稿,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陳明,並有告訴人刑事陳報狀足稽。況迄今並無第三人出面主張附件所示文字係第三人原創,經告訴人抄襲之情,已足認附所示文字用字遣詞,均係告訴人考量商品特性構思後,以適當文字加以表達說  明,此觀附件告訴人賣場文字(底下畫線處)「滴上精油、香水或香精,徐徐釋放清雅幽香,....香味淡了可再添加,重覆使用」、「擴香石有許多微細孔隙,....利用...微細孔隙吸收水氣、調解濕度的原理擴香的」、「擴香石溼度高於空氣時,向空氣排出水氣;擴香石溼度低於空氣時,從空氣吸收水氣。擴香石越乾時,越輕,吸收水氣能力越強,此時滴上少許精油可能感受不到擴香效果,因為濕度仍低於空氣,可將擴香石浸於純淨清水中,拿出稍乾,或用噴瓶噴些純淨清水,再滴上精油就容易感受到擴香效果了,由於這樣的特性,擴香石會越養越香,....相同的,若擴香石曾浸過滿滿的純精油,聞起來很香,但擴散出來,也可以用噴瓶噴些純淨清水,就容易擴香了」、「....靜態釋放香氣的,擴香範圍和效果無法與水氧機、擴香機等插電的擴香設備相提並論,擴香石適合小範圍擴香,例如放在床頭、書桌、電腦旁、抽屜內、衣櫃內、車內、隨身攜帶等」、「嗅覺是很容易疲乏的,有時覺得沒味道了,但離開了一陣子再回來,又會聞到清香」、「請輕放避免碰撞,手摸底部有白色粉末是正常的,碰到深色衣物會白白的,但拍拍洗洗就掉了」,係就所舉例子或事實,用構思所得文字用語,表達某種事實或原理,該等用字遣詞敘述表達,須表達人有相當文學素養或對自然事物有敏銳察覺反應及靈感來源,始能基於知識經驗創作出來,並非任何人均能創作出相同文字表達,來敘述相同之事實或原理。且迄今為止,並無第三人出面指控附件所示文字表達,係告訴人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益徵,告訴人如附件所示文字敘述所為表達,係具原創性之創作,而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語文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被告否認告訴人所為附件文字表達享有著作權,尚非可採。

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2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審酌,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茲告訴人之語文著作出現在前,被告張貼在蝦皮拍賣網站之商品說明資料出現在後,兩相比對,內容幾乎完全相同,且被告並不否認「張貼上揭說明資料前,有參考相關網路文章資料,亦可能參考到告訴人的東西(士林地檢署偵卷第48頁)」等情,足徵,被告在張貼時有參考到告訴人附件所創作文章,並以近似全文照抄方式引用,被告故意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告訴人著作財  產權之情,由此可見。

四、綜上,被告否認告訴人附件文字表達享有著作權,尚非可採,且告訴人有故意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情,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義忠

             書記官 施秀青

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