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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智財局敲定關於馬德里商標申請的修訂

美國智財局 (USPTO) 宣布關於以國際註冊部分取代國家註冊的最終規則
美國智財局發布了一項修訂條文,修訂了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用已註冊的國際註冊延伸保護代替國家商標註冊的規定。該修訂條文將於 2025 年 7 月 2 日生效。
這些變更確保 USPTO 遵守《馬德里議定書》。具體而言,它們納入了於 2021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馬德里議定書》修正案。變更內容包括:
允許部分代替:馬德里商標申請人現在可以請求用後續待審或已註冊的延伸保護,部分代替一個或多個先前的國家註冊。此前,所有者只能請求全部代替
需列出商品和服務:所有代替請求現在都必須包含一份清晰具體的代替涵蓋的商品和服務清單。
有關如何提供回饋的詳細資訊和說明,請參閱美國智財局的《聯邦公報》通知。


關於馬德里商標制度,請詳本所O&A。

馬德里聯盟大會在第五十三屆會議(第23次常會)上通過了對《馬德里議定書實施細則》第21條第(3)(d)款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要求成員國除提出全部代替請求外,還需提供對在先國家註冊的部分代替。該修正案於2021年2月1日生效。然而,馬德里聯盟大會在第五十五屆會議(第24次常會)上通過了《馬德里議定書實施細則》的一項新規定,即第40條第(7)款,將成員國的遵守日期修改為2025年2月1日。

USPTO此次的修訂(最終規則)納入了根據《馬德里議定書》通過的修正案,規定了對在先國家註冊進行部分代替的規定。為了實施該修正案,本最終規則修訂了《聯邦法規》第37卷第7.28條的程序,要求在申請中提交補充信息,以註明對美國註冊的延長保護期限的代替,這將使美國專利商標局能夠處理對在先國家註冊進行部分代替的請求。具體而言,註明代替的請求必須指定尋求代替的商品和/或服務。註明代替的商品和/或服務的要求適用於所有註明代替的請求,包括全部請求和部分請求。最後,美國專利商標局修訂了第 7.28 條,明確規定對於待審的延長保護請求,如果該請求一旦註冊將滿足第 (a) 款的要求(註一),則註冊人可以提交請求,註明代替美國註冊並延長保護。但是,針對待審延長保護請求而提交的註明代替的請求,在延長保護註冊之前不會得到處理。此舉確保美國專利商標局遵守《馬德里議定書》。它還確保所有對在先國家註冊的代替(而不僅僅是部分代替)都清楚地標明被代替的商品和/或服務,這將提高商標制度的透明度。

美國智財局 (USPTO) 修訂了第 7.28 條,修改了 (a)(2) 款,將「也列於」替換為「確定用於替換的商品涵蓋於」(註二)。美國智財局局 (USPTO) 修訂了 (b) 款,並添加了澄清待決延長保護請求的措辭。

美國智財局也將 (c) 款重新指定為 (d) 款,並增加了新的 (c) 款,以提供一個獨立的段落,用於規定對註明替換的請求的要求。該段落包含一項新要求,即請求人必須具體說明請求替換的商品和/或服務,該要求已在 (c)(3) 款中規定。


註一:

(a)A registered extension of protection affords the same rights as those afforded to a previously issued U.S. registration if:

    (1)Both registrations are owned by the same person and identify the same mark; and

    (2)All the goods and/or services listed in the U.S. registration are also listed in the registered extension of protection.

註二:

The USPTO amends § 7.28 to revise paragraph (a)(2) to replace the wording “are also listed in” with “that are identified for replacement are cover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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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智財局敲定關於馬德里商標申請的修訂

美國智財局 (USPTO) 宣布關於以國際註冊部分取代國家註冊的最終規則
美國智財局發布了一項修訂條文,修訂了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用已註冊的國際註冊延伸保護代替國家商標註冊的規定。該修訂條文將於 2025 年 7 月 2 日生效。
這些變更確保 USPTO 遵守《馬德里議定書》。具體而言,它們納入了於 2021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馬德里議定書》修正案。變更內容包括:
允許部分代替:馬德里商標申請人現在可以請求用後續待審或已註冊的延伸保護,部分代替一個或多個先前的國家註冊。此前,所有者只能請求全部代替
需列出商品和服務:所有代替請求現在都必須包含一份清晰具體的代替涵蓋的商品和服務清單。
有關如何提供回饋的詳細資訊和說明,請參閱美國智財局的《聯邦公報》通知。


關於馬德里商標制度,請詳本所O&A。

馬德里聯盟大會在第五十三屆會議(第23次常會)上通過了對《馬德里議定書實施細則》第21條第(3)(d)款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要求成員國除提出全部代替請求外,還需提供對在先國家註冊的部分代替。該修正案於2021年2月1日生效。然而,馬德里聯盟大會在第五十五屆會議(第24次常會)上通過了《馬德里議定書實施細則》的一項新規定,即第40條第(7)款,將成員國的遵守日期修改為2025年2月1日。

USPTO此次的修訂(最終規則)納入了根據《馬德里議定書》通過的修正案,規定了對在先國家註冊進行部分代替的規定。為了實施該修正案,本最終規則修訂了《聯邦法規》第37卷第7.28條的程序,要求在申請中提交補充信息,以註明對美國註冊的延長保護期限的代替,這將使美國專利商標局能夠處理對在先國家註冊進行部分代替的請求。具體而言,註明代替的請求必須指定尋求代替的商品和/或服務。註明代替的商品和/或服務的要求適用於所有註明代替的請求,包括全部請求和部分請求。最後,美國專利商標局修訂了第 7.28 條,明確規定對於待審的延長保護請求,如果該請求一旦註冊將滿足第 (a) 款的要求(註一),則註冊人可以提交請求,註明代替美國註冊並延長保護。但是,針對待審延長保護請求而提交的註明代替的請求,在延長保護註冊之前不會得到處理。此舉確保美國專利商標局遵守《馬德里議定書》。它還確保所有對在先國家註冊的代替(而不僅僅是部分代替)都清楚地標明被代替的商品和/或服務,這將提高商標制度的透明度。

美國智財局 (USPTO) 修訂了第 7.28 條,修改了 (a)(2) 款,將「也列於」替換為「確定用於替換的商品涵蓋於」(註二)。美國智財局局 (USPTO) 修訂了 (b) 款,並添加了澄清待決延長保護請求的措辭。

美國智財局也將 (c) 款重新指定為 (d) 款,並增加了新的 (c) 款,以提供一個獨立的段落,用於規定對註明替換的請求的要求。該段落包含一項新要求,即請求人必須具體說明請求替換的商品和/或服務,該要求已在 (c)(3) 款中規定。


註一:

(a)A registered extension of protection affords the same rights as those afforded to a previously issued U.S. registration if:

    (1)Both registrations are owned by the same person and identify the same mark; and

    (2)All the goods and/or services listed in the U.S. registration are also listed in the registered extension of protection.

註二:

The USPTO amends § 7.28 to revise paragraph (a)(2) to replace the wording “are also listed in” with “that are identified for replacement are covered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