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設立稅務法院及稅務案件程序法》(第3號,B.E. 2568)的頒布,泰國的稅務爭議解決框架發生了重大變革。該修訂法案於2025年5月27日在政府公報上公佈,並將於2025年11月24日(即公佈後180天)生效。修訂法案標誌著稅務法院管轄權和程序的重大轉變,最顯著的是首次授權其審理某些刑事稅務案件。
背景與依據
稅務法院最初成立於1985年,旨在處理複雜的稅務糾紛,包括與稅務、關稅和消費稅相關的糾紛。稅務法院的設立充分體現了稅法司法專業知識的必要性,因為稅法具有技術性和專業性。最新修訂旨在解決程序效率低下的問題,實現法院程序的現代化,並使泰國的稅務訴訟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這項改革彰顯了泰國致力於提高其稅務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透明度和公平性的決心。
主要修訂和條款
以下重點介紹了該修訂中的六項主要變更:
• 將管轄權擴大至刑事稅務案件。
最重要的變化是擴大稅務法院的管轄範圍,使其涵蓋《稅法典》、海關法、消費稅法以及皇家法令可能規定的其他稅務相關法律項下的刑事犯罪。該法案的新條款明確賦予稅務法院審理和裁決刑事稅務案件的權力,因此,被控犯有逃稅罪或其他稅務相關罪行的個人和實體,其案件將由擁有專業稅務專業知識的法官審理。該法也明確了當單一行為構成多項罪行(某些罪行與稅務相關,某些罪行與稅務無關)或存在多項相關罪行時,稅務法院的管轄權。屬於青少年和家庭法院管轄的案件仍然不受稅務法院的刑事管轄。
• 修訂了「稅務案件」的定義。
「稅務案件」的定義已精簡,涵蓋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任何案件,反映了該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新權力。
• 修改訴訟法。
稅務法院的訴訟框架已更新,以適應刑事案件。如果法律或其規章未規定具體程序,則將酌情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關於地方法院設立和程序的法律。這確保了稅務法院能夠按照既定的法律標準有效地處理民事和刑事稅務案件。
• 上訴程序。
上訴程序的修訂明確了刑事稅務案件的上訴將遵循《刑事訴訟法》,而民事稅務案件將繼續遵循《民事訴訟法》。稅務法院的上訴將提交專門案件上訴法院,必要時可提交最高法院。
• 非刑事案件的缺席程序。
對於非刑事稅務案件,如果當事人已收到聽證通知但未出庭,則該當事人有責任確定下次聽證日期。未出庭將被視為已被告知訴訟程序。
• 未決刑事案件的過渡條款。
修訂法案生效前已在其他法院審理的刑事稅務案件將繼續在該法院審理,直至最終判決,以確保案件的連續性,並防止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中斷。
程序規章
由於該法缺乏處理稅務案件和證據管理的詳細程序規則,中央稅務法院(目前泰國唯一運作的稅務法院)的首席法官將發布具體規章。這些規章需經最高法院院長批准,將明確法院程序以及證據的可採性和評估標準。根據中央稅務法院的信息,這些規章目前正在起草中,並正在進行內部討論和辯論。
展望
這次立法更新的主要目標是將稅務刑事犯罪的裁決整合到專門的稅務法院體系中。透過此舉,泰國旨在充分利用稅務法官在民事和刑事稅務糾紛方面的專業知識,促進稅務訴訟的一致性、效率和公正性。其他修訂旨在確保程序的一致性以及向新系統的平穩過渡。
隨著該法的頒布,泰國稅務法院很快就會成為民事和刑事稅務案件的中心審理機構,標誌著該國稅務法律和司法格局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這項改革預計將提高稅務糾紛解決的品質和效率,使納稅人、法律從業人員以及更廣泛的商界受益。
隨著《設立稅務法院及稅務案件程序法》(第3號,B.E. 2568)的頒布,泰國的稅務爭議解決框架發生了重大變革。該修訂法案於2025年5月27日在政府公報上公佈,並將於2025年11月24日(即公佈後180天)生效。修訂法案標誌著稅務法院管轄權和程序的重大轉變,最顯著的是首次授權其審理某些刑事稅務案件。
背景與依據
稅務法院最初成立於1985年,旨在處理複雜的稅務糾紛,包括與稅務、關稅和消費稅相關的糾紛。稅務法院的設立充分體現了稅法司法專業知識的必要性,因為稅法具有技術性和專業性。最新修訂旨在解決程序效率低下的問題,實現法院程序的現代化,並使泰國的稅務訴訟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這項改革彰顯了泰國致力於提高其稅務糾紛解決機制的效率、透明度和公平性的決心。
主要修訂和條款
以下重點介紹了該修訂中的六項主要變更:
• 將管轄權擴大至刑事稅務案件。
最重要的變化是擴大稅務法院的管轄範圍,使其涵蓋《稅法典》、海關法、消費稅法以及皇家法令可能規定的其他稅務相關法律項下的刑事犯罪。該法案的新條款明確賦予稅務法院審理和裁決刑事稅務案件的權力,因此,被控犯有逃稅罪或其他稅務相關罪行的個人和實體,其案件將由擁有專業稅務專業知識的法官審理。該法也明確了當單一行為構成多項罪行(某些罪行與稅務相關,某些罪行與稅務無關)或存在多項相關罪行時,稅務法院的管轄權。屬於青少年和家庭法院管轄的案件仍然不受稅務法院的刑事管轄。
• 修訂了「稅務案件」的定義。
「稅務案件」的定義已精簡,涵蓋稅務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任何案件,反映了該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新權力。
• 修改訴訟法。
稅務法院的訴訟框架已更新,以適應刑事案件。如果法律或其規章未規定具體程序,則將酌情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關於地方法院設立和程序的法律。這確保了稅務法院能夠按照既定的法律標準有效地處理民事和刑事稅務案件。
• 上訴程序。
上訴程序的修訂明確了刑事稅務案件的上訴將遵循《刑事訴訟法》,而民事稅務案件將繼續遵循《民事訴訟法》。稅務法院的上訴將提交專門案件上訴法院,必要時可提交最高法院。
• 非刑事案件的缺席程序。
對於非刑事稅務案件,如果當事人已收到聽證通知但未出庭,則該當事人有責任確定下次聽證日期。未出庭將被視為已被告知訴訟程序。
• 未決刑事案件的過渡條款。
修訂法案生效前已在其他法院審理的刑事稅務案件將繼續在該法院審理,直至最終判決,以確保案件的連續性,並防止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中斷。
程序規章
由於該法缺乏處理稅務案件和證據管理的詳細程序規則,中央稅務法院(目前泰國唯一運作的稅務法院)的首席法官將發布具體規章。這些規章需經最高法院院長批准,將明確法院程序以及證據的可採性和評估標準。根據中央稅務法院的信息,這些規章目前正在起草中,並正在進行內部討論和辯論。
展望
這次立法更新的主要目標是將稅務刑事犯罪的裁決整合到專門的稅務法院體系中。透過此舉,泰國旨在充分利用稅務法官在民事和刑事稅務糾紛方面的專業知識,促進稅務訴訟的一致性、效率和公正性。其他修訂旨在確保程序的一致性以及向新系統的平穩過渡。
隨著該法的頒布,泰國稅務法院很快就會成為民事和刑事稅務案件的中心審理機構,標誌著該國稅務法律和司法格局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這項改革預計將提高稅務糾紛解決的品質和效率,使納稅人、法律從業人員以及更廣泛的商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