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專利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CA 加拿大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註冊日起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US 美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 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 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發證日起14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FR 法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檢索→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6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2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GB 英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5年, 期滿 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DE 德國 發明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1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3年,期滿可分別延長1次3年,2次2年共1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2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IT 義大利 發明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5年, 期滿 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KO 韓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登記審查併行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JP 日本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登錄日起2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CN 大陸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實用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VE 越南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 →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TH 泰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ML 馬來西亞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SI 新加坡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檢索、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5年,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ID 印尼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審查制 申請 →領證 委託書 核准日起1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 →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AU 澳洲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8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長5年,共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NZ 紐西蘭 發明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長2次年,每次5年,共15年
.PCT簡介 :  
    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目的使專利於多國申請中更為有效和經濟。
    在PCT體系前,在多國保護發明的方式為向每一國單獨提交申請案;而PCT體系將專利改為分兩階段申請:
     一、國際階段:
      (1)一種語言在一受理局提出;
      (2)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
      (3)公佈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並傳送給指定局。
     二、國家階段:依時間進入各國提交申請。申請人須在優先權日30個月內(有的國家可能是20個月內)內辦理進入
     指定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並繳交相關國家費用。而能否獲得專利則依各國而定。
歐洲專利,全名為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歐洲專利條約),為歐洲區域的專利保護制度。 申請程序為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不需各個國家單一提出),於公開後六個月內,須指定專利申請國家及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准後即可在所指定的國家獲得保護,保護期間為申請日起20年。 目前會員國有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賽普勒斯、捷克、德國、 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共合國、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瑞典、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會員國正持續增加中。

歐聯新式樣專利可分成:
 UCD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自新式樣公開使用於歐盟國家第一天即自動受到3年之專利權保護,無須提交任何申請。
 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可獲下列28國的保護:
 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及克羅埃西亞共28國。

國外專利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CA 加拿大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註冊日起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US 美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 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 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發證日起14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FR 法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檢索→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6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2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GB 英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5年, 期滿 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DE 德國 發明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1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3年,期滿可分別延長1次3年,2次2年共1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2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IT 義大利 發明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5年, 期滿 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KO 韓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登記審查併行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JP 日本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登錄日起2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CN 大陸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實用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VE 越南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 →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TH 泰國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ML 馬來西亞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SI 新加坡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檢索、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5年,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ID 印尼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審查制 申請 →領證 委託書 核准日起1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 →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AU 澳洲 發明 審查制 申請→提實審→領證 申請日起20年
新型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8年
新式樣 登記制 申請→領證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長5年,共10年
國碼 國別 類別 審查制度 申請流程 須簽署文件 專用期限
NZ 紐西蘭 發明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20年
新式樣 審查制 申請→領證 委託書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長2次年,每次5年,共15年
.PCT簡介 :  
    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目的使專利於多國申請中更為有效和經濟。
    在PCT體系前,在多國保護發明的方式為向每一國單獨提交申請案;而PCT體系將專利改為分兩階段申請:
     一、國際階段:
      (1)一種語言在一受理局提出;
      (2)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
      (3)公佈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並傳送給指定局。
     二、國家階段:依時間進入各國提交申請。申請人須在優先權日30個月內(有的國家可能是20個月內)內辦理進入
     指定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並繳交相關國家費用。而能否獲得專利則依各國而定。
歐洲專利,全名為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歐洲專利條約),為歐洲區域的專利保護制度。 申請程序為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不需各個國家單一提出),於公開後六個月內,須指定專利申請國家及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准後即可在所指定的國家獲得保護,保護期間為申請日起20年。 目前會員國有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賽普勒斯、捷克、德國、 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共合國、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瑞典、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會員國正持續增加中。

歐聯新式樣專利可分成:
 UCD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自新式樣公開使用於歐盟國家第一天即自動受到3年之專利權保護,無須提交任何申請。
 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可獲下列28國的保護:
 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及克羅埃西亞共28國。